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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不赔的风险种类
2014年7月1日 来源:广州私家车 访问 4040 我要发表评论

保险除外责任就是:保险合同上列明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危险、损失或费用。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参加了机动车辆保险,并不是把所有的危险及损失、费用都转嫁给了保险人,而是被保险人自己也有责任承担一部分风险和损失费用。保险合同中列明的除外责任有以下几种。

 

(一)战争风险

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器争斗叫战争。由于战争造成的人,财,物的损毁为战争风险,不属于保险人责任,叫除外责任。

(二)军事冲突风险

国家间或民族之间动用军队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由此而造成的人、财、物损毁,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三)暴乱风险

国家内部区域性骚乱,破坏社会正常秩序,扰乱企业和人民生活,并从事打、砸、抢、烧、掠、损毁公共及个人财物的,不属于保险责任。

以上三种风险的界定,由国家政府决定。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能任意确定。

(四)强制扣押风险

政府有关部门对保险车辆采取强制手段扣留后造成的财、物损失为扣押风险。这种风险一般多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触犯法律而致,保险人对此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责任。

(五)罚没风险

被保险人的投标的被政府有关部门处以没收,作为处罚的行为叫罚没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六)竞赛风险

普通生产,生活用车投保常规机动车辆险,而被用做赛车直接参加竞赛活动,造成损毁的风险叫做竞赛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七)测试风险

未经保险人同意,对机动车辆的行驶性能,刹车性能,抗疲劳性能等技术参数进行试验测量,造成车辆损毁的叫测试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八)进厂修理风险

保险机动车进厂修理后,修理厂家对被修车辆负有看管、保护义务并承担经济责任。因此,保险机车在进入修理厂保养、修理期间,由于灾害或事故所造成的被修车或他人的损失,修理厂工作人员驾车出外肇事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应由修理厂负责赔偿。

(九)饮酒、吸毒、药物麻醉造成驾驶员失去理智风险

驾驶人员饮酒后开车,吸毒的驾驶员瘾发、食入或注射有麻醉成分的药品都能使驾驶员车辆的人员暂时失去控制机动车辆的能力造成交通肇事风险。这些行为也是《中国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条例》明令禁止的。因此保险人对这些风险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确认驾驶员是否有以上行为,原则上交通管理部门的调查处理结论为准,保险人也可以直接进行调整,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做出结论,拒绝承担保险赔偿责任。

(十)无有效的驾驶证的风险

驾驶机动车的人员,没有有效的驾驶证件,说明其违法驾驶,违法驾驶必然可能造成交通肇事,是要受到法律制裁的,这种无有效驾驶证风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无有效驾驶证的情况比较复杂,在通常的情况下,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为无有效驾驶证。

1、根本就没有驾驶证件的;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类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军队或武警部队驾驶证驾驶地方车辆,或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或武警部队车辆;

4、持学习驾驶机车的;

5、持实习驾驶证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机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导;

6、持实习驾驶证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化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7、持学习、实习驾驶证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车辆的;

8、驾驶证被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扣留时间超过暂扣证规定使用期限的;

9、虽有正式的驾驶证,但未按规定参加驾驶员审验或审查不合格的。

(十一)保险车辆拖带未保险车辆及其他拖带物或未保险车辆拖带保险车辆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

普通的机动车辆保险,旨在保障车辆正常情况下可能发生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风险。车辆与车辆的拖带属于特殊情况下发生的,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也就超出了保险责任所承担的范围,由此产生的任何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保险事故现场施救,一般应采用专用设备如吊车,排障专用车等。要使用一般机动车辆时必须征得保险人同意,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责任。

从事施救工作的除外。

(十二)被保险人及其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被保险人或其驾驶人员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的结果,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叫做故意行为叫故意行为。如故意烧毁、有意推车使其坠入崖沟,有意溜车跳车使车辆损毁等,以图谋处到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凡发生此类风险,保险人不但不予以赔偿而且应该及时报告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十三)地震风险

地震是因为地壳发生急剧的震动、造成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倒塌、裂变并发生火灾及爆炸的自然灾害。在普通机动车辆保险中不含这种风险,因而保险人也就不承担因地震造成机动车辆损失。通常情况下被保险人要保地震险,可另外申请,与保险人签定含有地震风险责任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才负责任赔偿。

(十四)人工直接供油及明火烘烧风险

不经过机动车辆正常供油系统,由人工直接供给发动机油料的行为叫人工直接供油。用喷灯,火把等火焰烧烤机动车辆发动机等部位叫明火烘烤。这两种行为都是机动车辆安全规则所不允许的违规行为。因此,由此而造成的机动车辆的损毁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五)自燃风险

在没有外来原因作用的情况下发生燃烧的现象叫自燃。机动车辆自燃根本原因是本身质量不良或维修、保养、操作有问题所致,常见原因如线路打铁,供油系统漏油,油棉纱堆积等引起的自燃,这种现象的发生说明被保险人没有尽到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其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十六)盗抢风险

机动车辆在停放期间被盗窃或在使用中被抢叫盗抢风险。普通保险合同不含此项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有特别约定或附加盗抢险内容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按不超过最高保险金额或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七十负赔偿责任,被盗抢机动车三个月内查无着落时赔付。保险车辆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失窃,没有构成“全车失窃”不属于保险责任,但整个保险车辆被盗(劫)后,在三个月内查到,这种因车被盗(劫)而造成的损失,属保险责任范围。

(十七)机动车辆因受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风险

机动车辆在行驶途中,发生因本车所载货物的撞击而造成损毁的,说明装载时违反了安全规定,载运者对车上货物没有采取固定措施或固定措施无效所致,保险人对保险车辆因本车所载货物撞击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十八)两轮及轻使摩托车在停放期间发生翻倒的风险

各种两轮摩托车的停放不稳,极易翻倒造成车身或倒车镜,车灯的损坏;这就要求被保险人在停放两轮摩托车时一定要停放稳妥后离开。对这种随时可能发生,而且引起原因复杂,很难说的清楚的风险,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十九)保险人不保的损失种类;

1、机动车辆因各种原因造成贬值;

2、机动车辆的自然磨损、朽蚀、鼠啮、虫柱、老化、机械故障、轮胎爆裂等造成的损失;

3、因事故而造成的停业、停驶损失;

4、因租赁、出售、抵押可其他债物,引起车辆被没收、充公、被迫抛弃等;

5、留置于机动车的手表、衣物、日常用品、货物的丢失损失;

6、因车辆超载或装卸货物用力过猛所造成的车损和货损;

7、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二十)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部分

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后,由于被保险人的原因没有及时进行必要的修理,在车辆未达到正常使用标准前继续使用,造成车辆损失部分。

(二十一)第三者责任保险的除外责任

保险车辆造成以下列举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毁,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均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范围,保险公司概不负责。

1、被保险人所有或代管的财产:被保险人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身部分,或代替他人保险的财产。

对于有些规模较大的投保单位,“自有的财产”可以掌握在其所属各自独立核算单位的财产范围内。例如,某运输公司下属甲乙两个车队各自独立核算,由运输公司统一投保第三者责任险后,甲队车辆撞坏甲队的财产不予负责,撞坏乙队的财产可予以负责。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及他们所有或代管的财产;

1)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家庭成员,可根据独立经济的户口划分区别。例如:父母兄弟多人,各自另立户口分居,家庭成员指每一户中的成员,而不能单纯按是否直接亲属来划分,夫妻分居两地,虽有两个“户口”,因两者经济上并不独立,实际上是合一的,所有只能视为一个户口。本条必须掌握这样一个原则,肇事者本身不能获得赔款,即保险公司付给受害方的赔款,最终不能落到被保险人手中。

2)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或代管的财产:指私有、个人承包车辆的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自有的财产,或与他人共有财产的自有部分,或他们代替他人保管的财产。

3)私有车辆:车辆所有权属于私人的车辆。如:个人、联户和私营企业等的车辆。

4)个人承包车辆:以个人名义承包单位、他人的车辆。

3、本车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意外事故发生时,在本保险车辆上的一切人员和财产。这里包括车辆行驶中或车辆未停稳时非正常下车的人员。

4、车辆所载货物掉落、泄漏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指保险车辆装载的货物,未经捆绑或捆绑不牢从车上掉下砸伤行人或砸伤他人财产;或者装载液体、气体的容器破裂、阀门失灵,由此产生的流泄造成腐蚀、污染、人畜中毒、植物枯萎以及其他财产的损失。

(二十二)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人或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中断通讯以及其各种间接损失

1、保险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后丧失行驶能力,从受损到修复这一期间,被保险人停止营业或不能继续运输等损失,保险公司都不负责赔偿。

2、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营业停止、车辆停驶、生产或通讯中断不能正常供电、供水、供气的损失以及由此而引起的其他损失,不论在法律上应否由保险人负责,保险公司都不负赔偿。

3、间接损失,指可得利益的减少。如;正常情况下,被保险人应该得到的收入,因意外事故而未能得到。

保险条款中除外责任一般都写明这一条,这一条是为了说明保险人只对保险合同中列名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出险负责任,而对没有列明的各种复杂原因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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